/案情简介/
蔡女士与李先生于2015年相识,并于2016年缔结婚姻关系迈入婚姻的殿堂。结婚后不久,蔡女士与李先生商议依靠二人共同的财产收入购买一套新式的商品房,李先生对蔡女士购买新房的意见表示同意,双方经过看房选房的流程,最终成功以750万元的价格购置一套新开发的商品房。
成功购置新房后,蔡女士与李先生商议新购置房产的不动产产权证的登记加名事宜,双方经过口头约定,达成协议:
新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上,按照双方购房出资的比例,按份共有产权分别为蔡女士(75%)、李先生(25%)。
房产登记确权之后,蔡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后生活基调逐渐开始产生变化,双方之间因生活琐事、生活方式之间差异产生的矛盾逐渐增多,蔡女士也逐渐发现床头共振人李先生不为人知的一面,李先生在婚前已有参与D博的不良习惯,在与蔡女士登记结婚后,李先生嗜赌的爱好有增无减,甚至在隐瞒蔡女士的情形下挪用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财产资源用于满足自身赌瘾的满足。得知真相后的蔡女士怒不可遏,即刻要求解除与李先生之间的婚姻关系,李先生见东窗事发便同意与蔡女士协议离婚。双方于2021年缔结《离婚协议》一份,其中约定:双方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李先生自愿将在商品新房中25%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蔡女士名下。
双方办理离婚后,李先生以离婚后居住困难为由,要求蔡女士宽限其离开房屋并协助蔡女士转移房产登记份额的要求,蔡女士表示应允。及至2022年,蔡女士再度前往商品房要求李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却发现商品房已由李先生出租给无关的第三人,李先生以《房屋租赁协议》为凭证要求与蔡女士重新协商《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产权过户要求。蔡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以蔡女士与李先生最初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合法有效为由,判决李先生应当协助蔡女士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的约定义务。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法院能否判决执行合法的《离婚协议》。
首先,本案系争的商品房为蔡女士与李先生在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后,以双方共同承担出资金额的形式进行购置的商品房,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应归属于蔡女士与李先生。随后,双方约定以购买房屋出资份额的方式登记双方各自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属于符合《民法典》规定下的意思自治,法律予以承认和保障。在之后双方共同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李先生明确承诺将其自身在商品房中25%的份额转登记至蔡女士名下,该协议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要求,依法属于合法有效。
其次,李先生以系争房屋当下处于出租状态为由,要求与蔡女士协商变更离婚协议约定,于法无据,系争房屋为李先生与蔡女士按份共同所有,蔡女士为当然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任何对系争房屋的处置都必须获得蔡女士的认可与同意,李先生单方面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并不能以此要求重新变更《离婚协议》中的合法约定,双方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应依法予以履行。